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刑事申诉强制答复权制度初探[摘要]指出在我国刑事申诉不能直接必然引起或决定再审程序的开始,而法院和检察院则可以提起或抗诉,显然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利的
针对刑事中诉制度的弊端,认为我国应建立刑事中诉强制答复权制度
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增加了刑事申诉效力的条款,但未明确具体规定刑事申诉的强制答复力,显然对刑事申诉权的保护是不利的
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保护刑事申诉权利,设置刑事申诉强制答复权,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到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申诉后,应认真研究、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向申诉人作出书面答复
一方面让当事人一方清楚未启动再审程序的原因;另一方面,可以起到监督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作用
鉴于这方面的研究比较少,笔者在此提出来,希望能引起更多的关注,并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我国对刑事申诉权的保护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权的保护是不力的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这一条直接规定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不能直接必然引发和决定再审程序的开始,只能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至于是否被受理,则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
于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受理刑事申诉,于法有据,因为法律并没有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重视申诉
这导致刑事申诉引起再审的概率很小,刑事申诉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提起再审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先由院长提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能提起并决定再审程序的主体仅限于法院和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