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食药监市函〔2010〕14号关于调整烟台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程序的通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效率,规范审批程序,使行政许可权限更加明确,切实方便申请人,为地方医药经济发展服务,市局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程序中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及上报资料作如下调整:一、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程序中,驻地药监部门除对材料进行初审外,还应依据《山东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对现场进行初验
二、驻地药监部门初验符合要求后向市局提交《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评定表(初验用)》和《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申请转呈单》
三、市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对驻地药监部门转报的验收材料复审后,向市局提交《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申请转呈单》
四、调整后的《烟台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程序》已公布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相关表格可从网站下载
本程序自2010年8月1日开始执行,原相关程序同时废止
附:烟台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程序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附件:烟台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程序一、申办范围烟台市申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单位和个人
二、开办企业申请㈠申办时应提报的资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2、设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情况说明(设立原因、可行性、企业名称及地址、仓库地址及周边环境、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所属药店数量、名称、人员组成情况等);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有关人员简历、资质(职称、学历)、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附件2);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质量部门负责人(或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83条规定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