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晋苏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3)海民初字第19582号原告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A座306、307室。法定代表人姚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佳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钢,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晋苏,男,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住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4号楼905号。委托代理人李海,男,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54号。被告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加坡工业园新元大道南二路2号。法定代表人神永幸三,董事长。第2页共10页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0页委托代理人李海,男,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54号。原告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诉被告陈晋苏、被告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佳春、肖钢,被告陈晋苏及其与被告索贝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洋公司诉称,1995年5月18日,陈晋苏与其他10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晋苏时任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02年11月21日,大洋有限公司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陈晋苏作为发起人之一参加了成立大会并当选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同日,陈晋苏被聘任为我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此外,陈晋苏还与我公司订有《劳动合同书》及多份《劳动合同续订书》,并于2002年1月1日与我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晋苏多年在我公司担任董事、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职务,掌握着公司的技术秘密、价格体系、渠道政策、客户关系等商业秘密。我公司章程规定了董事和股东不得在工作期间和离开公司后两年内从事与公司竞争的行业或营业。陈晋苏亦于2000年3月31日书面保证在调离公司两年内不从事与我公司相竞争的行业。然而,陈晋苏于2002年底以进修为由提出辞职,并于2003年初在未经我公司同意、未进行工作交接、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离开我公司,前往我公司在国内市场的最主要竞争对手之一索贝公司工作。陈晋苏不履行股东、董事和保证书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和商誉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索贝公司与我公司同为专业电视多媒体设备开发、生产领域的企业,该公司为利用陈晋苏掌握的我公司的商业秘密,在明知陈晋苏与我公司未办理离职手续且对我公司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聘任陈晋苏并委任以公司副总裁职务,与陈晋苏共同对我公司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第3页共10页第2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0页令:陈晋苏与索贝公司终止劳动关系;陈晋苏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陈晋苏与索贝公司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50万元。原告大洋公司提交了14份证据:1、索贝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执照;2、大洋公司章程;3、大洋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决议》;4、大洋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5、大洋公司与陈晋苏订立的《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续订书》;6、索贝公司及大洋公司业务简介;7、陈晋苏在大洋公司的工作情况说明;8、1993年1月27日《中国科学院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9、1999年3月25日大洋公司《保密制度》;10、2001年5月14日大洋公司《关于成立中央电视台新闻资料共享系统项目组的决定》;11、2001年6月12日《中科大洋关于设立“市场委员会”的通知》;12、市场委员会2002会议记录及决议;13、陈晋苏离开大洋公司前的工资情况;14、陈晋苏的《公司职员登记表》。被告陈晋苏辩称,我是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离开的大洋公司,不存在擅自离职问题,且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