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首都中外合作办学事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招生、宣传活动,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教育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在京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招生宣传,均须按照本办法对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备案。本办法所称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及招生宣传包括在境内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入学通知、说明会等各种形式的涉及招生、办学的宣传信息。第三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为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部门,负责招生宣传、招生简章和广告等涉及招生活动的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校应于进行招生宣传前,将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宣传材料交送到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发布相关招生信息。第五条非独立法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由中方举办者审核后报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备案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等招生宣传材料,在学校提交的《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的意见,设置备案文号,加盖备案公章,10个工作日内交付学校。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简章和广告等招生宣传材料须在备案有效期内发布,逾期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第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等招生宣传材料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第2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在不同媒体发布同一内容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备案有效期内不需重复办理备案手续。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校应在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后十五日内,将所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等招生宣传材料的样刊送备案管理部门留存、备查。第十条备案管理部门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等招生宣传材料的备案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申请招生简章和广告等招生宣传材料备案时,应当交验如下材料:(一)《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及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等招生宣传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版)。(二)能证明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效证明材料。(三)备案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第十二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校在申请招生简章和广告等招生宣传材料的备案时,应当交验如下材料:(一)《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及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等招生宣传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版)。(二)能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效证明材料。(三)备案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第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招生简章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号或项目批准书号、广告备案号和市教委制定的查证网址,办学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核定的办学地点。(二)中外方举办者名称(外方注明中外文)。(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必须注明是否是独立法人。(四)招生方式和招生人数,注明自主招生或纳入国家或北京市统一招生计划,自主招生的条件等。(五)办学层次和类别,注明博士研究生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项目、硕士学位教育、学士学位教育、高等非学历教育、高等专科教育、中等教育、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六)开设专业和课程、学制。(七)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以及退费办法。第3页共7页第2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7页(八)中外方颁发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