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首都中外合作办学事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招生、宣传活动,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教育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在京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招生宣传,均须按照本办法对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备案
本办法所称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及招生宣传包括在境内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入学通知、说明会等各种形式的涉及招生、办学的宣传信息
第三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为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部门,负责招生宣传、招生简章和广告等涉及招生活动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校应于进行招生宣传前,将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宣传材料交送到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发布相关招生信息
第五条非独立法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由中方举办者审核后报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备案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等招生宣传材料,在学校提交的《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的意见,设置备案文号,加盖备案公章,10个工作日内交付学校
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简章和广告等招生宣传材料须在备案有效期内发布,逾期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等招生宣传材料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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