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省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省地勘基金)的作用,规范省地勘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06〕4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和合作投资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勘基金项目)
第三条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受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的共同委托,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金项目立项管理第四条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规划》,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与发布年度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五条地勘基金项目可由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指南直接提出,也可由地质勘查单位根据指南编制地勘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经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国家规定的矿种除外)后,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六条对全额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招投标办法另行制定);对于技术复杂和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通过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合作投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地勘基金项目库建设
1(一)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的项目直接进入基金项目库
(二)地质勘查单位申报尚未登记探矿权的项目,由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根据现有地质工作成果、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申报的立项申请书进行初步论证,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入选地勘基金项目库
(三)利用已设置矿业权的勘查区块申报地勘基金项目的,由原矿业权人委托具备法定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编制立项申请书,明确合作意向和投资比例,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立项申请,经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论证,认为技术和经济条件可行的项目,入选合作投资地勘基金项目库
第八条基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