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5页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9月27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管理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八章物业管理投诉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的相关制度;(二)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维修保证金、物业服务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招投标或者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工作;(四)协调、指导物业交付使用的资料查验工作;(五)负责受理物业管理信访,调解处理纠纷,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六)协调、指导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物业管理工作
其下设的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物业质量及其配套设施是否完善的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验收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是否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配建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热、燃气、绿化、环卫等配套设施的移交、运行及维修、安全服务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