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科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科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下称预防用药)的管理,减少细菌耐药,降低医药费用,促进合理用药,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办医政发〔2004〕285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6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普通外科Ⅰ类(清洁)切口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剖宫产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应用抗菌药物防治外科感染的指导意见(草案)》、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科手术切口一般可分为三类:Ⅰ类(清洁)切口、Ⅱ类(清洁-污染)切口、Ⅲ类(污染)切口
Ⅰ类(清洁)切口指的是手术未进入炎症区、未进入呼吸、消化、及泌尿生殖道,以及闭合性创伤手术符合上述条件者
Ⅰ类(清洁)切口手术主要包括:颈部外科(含甲状腺)手术、乳腺手术、血管外科手术、腹外疝手术、门体静脉分流术或断流术、脾切除术等
经皮肤内窥镜的胃造瘘口术、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和内窥镜逆行胆胰管造影术等
Ⅱ类(清洁-污染)切口指的是手术进入呼吸、消化、或泌尿生殖道但无明显污染
如经口咽部大手术、经阴道子宫切除术、经直肠前列腺手术,以及开放性骨折或创伤手术
Ⅲ类(污染)切口指的是新鲜开放性创伤手术;手术进入急性炎症但未化脓区域;胃肠道内容物有明显溢出污染;术中无菌技术有明显缺陷(如有开胸心脏按压)者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外科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工作相关的医师、药师、护士、患者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外科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的管理由主管院长负责,药事管理委员会提供咨询与技术支持,医务科、药学部、感染管理部门、护理部、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