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忻井田采矿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2011]第210号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二○一二年三月十日《评估报告》使用范围声明本评估报告是应委托方要求,为本报告所列明之目的而作
本评估报告及其附件仅供委托方实施该评估目的经济情形所涉及的当事人以及呈送矿业权评估主管部门审查使用,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使用
非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本评估机构书面同意,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均不得公诸于任何公开媒体
本评估报告未经评估单位盖章、未经矿业权评估师签字以及报告复印件不具法律效力
超出本声明使用范围使用本评估报告及其附件,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提供者和使用者承担
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二○一二年三月十日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忻井田采矿权评估报告摘要儒林矿评字[2011]第210号评估对象: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忻井田采矿权评估委托方: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机构: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目的: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申请大同煤田同忻井田采矿权
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并划定了矿区范围
该采矿权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对其进行评估
受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所曾于2009年9月提交了《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忻井田采矿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2009]第006号),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矿评备字[2009]第10号”文对该报告予以备案
在办理采矿权登记过程中,由于原评估报告过期,不能作为采矿权价款征收的依据,需重新进行评估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大同煤矿集团同忻井田采矿权价款重新评估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0]1267号),受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所对同忻井田采矿权重新进行评估
通过评估,显化采矿权价值,为委托方受让采矿权、缴纳采矿权价款,提供采矿权价值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