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港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条款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天津市大港区世纪大道9号签订日期:二00九年一月一日天津市大港区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人)需求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等项目(货物名称)经天津市大港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人)以编号为DGZC-2009-G-001的公开招标文件公开进行,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供应商名称)为中标单位(既协议供货商)。天津市大港区政府采购中心和供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一、货物名称、品牌、型号、配置、折扣率:详见投标文件及中标公告(以下表格略)序号货物名称品牌机型名称设备型号设备编码详细配置(标准)按媒体价计算的折扣率二、折扣率的协商调整:在合同履行中,如果供方中标的货物降价或者制造厂商推出促销措施,或者制造厂商推出新型号的产品,供方应及时通知招标人,并就上述情况协商确定新的折扣率并按确定的折扣率订立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三、交货地点、时间、方式:3.1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如果采购人指定的地点在天津市大港区以外,运费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或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3.2交货时间:供需双方协商确定。3.3交货方式:采购人凭天津市大港区政府采购中心开具的《天津市大港区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项目申请书》向供方购货。供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日期为交货日期。四、付款:4.1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如果有的话),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如果有的话),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4.2:采购人用自筹资金采购的,由采购人将资金拨入大港区政府采购中心专用账户或采购人自行支付;采购人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的,应将财政资金拨入政府采购专用账户。在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中心每月支付一次。4.3每月1-5日,供方向天津市大港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交《天津市大港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验收报告单》,向采购人提交购货发票原件,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天津市大港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汇总后,将采购资金一次性支付给供方。五、验收:5.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采购人负责验收。5.2采购人根据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采购人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于七(7)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采购人与供方共同在《天津市大港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采购人同意付款的依据。六、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6.1供方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随本合同或采购合同附带赠与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6.2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七、伴随服务:7.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7.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采购人员进行培训。7.3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八、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详见供方提交的投标文件九、质量保证9.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投标文件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9.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