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港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条款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天津市大港区世纪大道9号签订日期:二00九年一月一日天津市大港区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人)需求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等项目(货物名称)经天津市大港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人)以编号为DGZC-2009-G-001的公开招标文件公开进行,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供应商名称)为中标单位(既协议供货商)
天津市大港区政府采购中心和供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货物名称、品牌、型号、配置、折扣率:详见投标文件及中标公告(以下表格略)序号货物名称品牌机型名称设备型号设备编码详细配置(标准)按媒体价计算的折扣率二、折扣率的协商调整:在合同履行中,如果供方中标的货物降价或者制造厂商推出促销措施,或者制造厂商推出新型号的产品,供方应及时通知招标人,并就上述情况协商确定新的折扣率并按确定的折扣率订立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三、交货地点、时间、方式:3.1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如果采购人指定的地点在天津市大港区以外,运费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或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2交货时间: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3交货方式:采购人凭天津市大港区政府采购中心开具的《天津市大港区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项目申请书》向供方购货
供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四、付款:4.1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如果有的话),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如果有的话),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采购人用自筹资金采购的,由采购人将资金拨入大港区政府采购中心专用账户或采购人自行支付;采购人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的,应将财政资金拨入政府采购专用账户
在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