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改革的“市场化悖论”——基于海南案例的分析一、一个海南案例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国租”),其前身成立于1991年6月,是一个挂靠于海南省经济合作厅的省批非金融机构
最初的主要股东有5家,分别是深圳信业有限公司、海口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海南昌盛租赁公司、三亚中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海口汇通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
5亿元人民币
其业务涉及房地产、航空运输、石油化工等领域,经营活动辐射到海口、北京、深圳、上海等近十个大中城市
虽然是非金融机构,但海国租实际上却从事着房地产投资领域的金融业务
到1992年末,短短两年时间,海国租的资产规模已膨胀到10亿元左右
1998年,其总资产规模最高达到26
77亿元(林根,2005)
1992年11月,海国租正式取得了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并从海南省经济合作厅独立出来,成为一家可以合法经营金融业务的股份制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也随之扩展到本外币租赁和信贷业务、人民币外币结算业务以及外币信托存款等
从资本以及负债结构来看,海国租虽然名义上拥有1
5亿元的注册资本,但是实际到账的资金远远低于这个数目
多数资金只是在账面上稍作停留就迅速撤走,因此,海国租实际能够利用的自有资金极少
虽然国家没有明令禁止金融租赁企业利用出售存单的方式融资,但是,由于海南的工业基础薄弱,经济增长长期滞后,居民手中的闲置资金较少,因此,在海国租的外部资金来源中,存款所占的比重不足10%
这种情形使得海国租的资金需求严重依赖于拆借途径来满足,事实表明,各种拆借资金(主要来源于国有银行)占其资金来源的比重一直保持在90%以上
由于大量与海国租类似的“市场化”金融机构竞相向国有银行拆借资金,一时间使得拆借市场的实际利率迅速攀升至15%-20%的高水平,1993年以后,实际拆借利率长期居于20%以上的高位,远远高于当时国家所规定的利率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