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第二轮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
为统一和规范我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55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第二轮山东省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7]2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第二轮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导下进行,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
要委托技术实力强、能胜任规划编制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任务
(一)规划的定位及编制范围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国家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全国和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标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实施,是编制本地区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
市、县级规划既要以上级规划为指导,又要紧密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并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和审批权限,对矿产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做出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划
总体规划是规划体系的核心,是以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保护全部活动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根据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开发利用在空间上和时间上进行的统筹规划和安排
全省17个设区市均需编制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根据资源禀赋特点和矿业开发情况,矿产资源较丰富、矿业活动较多的县(市、区)均应编制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其他县(市、区)应将相关内容纳入所在设区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专门编制落实所属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方案
(二)规划的主要任务1.落实上级矿产资源规划
结合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