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育保险办事指南一、办事依据(一)、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33号令)(二)、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合劳社秘[2008]4号)(三)、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合劳社秘[2008]19号)(四)、关于于公布合肥市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资格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24号)(五)、关于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28号)(六)、关于施行《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37号)二、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按照《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三、本地生育(一)、生育备案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本人或委托人应当尽早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结婚证、孕产妇保健手册(或其内的初诊记录复印件),填写《生育备案表》(下载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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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进行生育备案
生育备案生效后,本人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院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二)、生育医疗待遇参保职工生育备案后,即日起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生育,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实时结算
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当期合并症、生育产假期并发症费用,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按照《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规定进行结算
(三)、生育津贴领取生育职工生育出院后次月凭《备案回执单》和本人身份证,即可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规定的3-4
5个月生育津贴
(四)、独生子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