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99年6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第三章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第四章合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一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第三条国家对设计市场衽从业单位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第四条从事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锁、垄断设计市场。第五条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保证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设计市场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设计市场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或投诉。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设计市场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能划分,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专业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主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计市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划分,配合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专业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第八条凡在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当委托勘察设计业务。第九条委托工程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工程勘察业务可以根据工程进燕尾服情况和需要进行委托。第十条委托方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与其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承接方。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可以通过竞选委托或直接委托的方式进行。竞选委托可以采取公开竞选或邀请竞选的形式。建设项目总承包业务或专业性工程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第十二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建设部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风景区的主要建筑和重要地段有影响的建筑,以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鼓励通过竞选方式委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三条委托方原则上应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委托给一个承接方,也可以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将设计业务按技术要求,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接方作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承接部分设计业务的承接方直接对委托方负责,并应当接受主体承接方的指导与协调。委托勘察业务原则上按本条前两款的规定进行。第十四条委托方应向承接方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须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并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第十五条委托方在委托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二)指使承接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勘察设计:(三)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支付勘察设计费或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四)未经承接方许可,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或将承接方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