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总则1.1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了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包括:所有以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微生素、矿物质和其它辅料,经加工制成的供婴幼儿(三周岁以内)食用的产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单元划分方式为:按相关产品标准生产的每一品种产品为一申证单元。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婴幼儿配方乳粉审查部),设在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婴幼儿配方乳粉审查部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37号邮政编码:150086联系电话:0451-86664854,86665948传真:0451-86661773E-mail:ndtc@public.hr.hl.cn负责人:李茂胜联系人:孙玉萍2.3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2.4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37号邮政编码:150086联系电话:0451-86664854,86665948传真电话:0451-86661773E-mail:ndtc@public.hr.hl.cn负责人:李茂胜联系人:孙玉萍、王秋曦3企业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3.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覆盖乳粉产品的生产。3.2企业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规定。3.3企业应具有经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生产婴幼儿配方粉产品的企业标准及符合规定要求的设计、生产、检验文件。3.4企业必须具备满足该产品生产所必须的生产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等生产技术条件。3.5企业具有足够保证产品质量和严格按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3.6企业已经建立并且能够保持持续有效的质量体系。4申请的受理4.1申请企业需上报的申请材料4.1.1《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1.3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一份;4.1.4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关键设备及相关参数;4.1.5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一份;4.2申请和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4.2.2企业应于2002年4月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2.3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规定时间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