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宁药招办发[2010]4号关于执行《宁夏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目录(2009版)》的通知各市(县、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宁医大附院、厅直医疗机构、各配送企业:为了认真贯彻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精神,根据《宁夏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按照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药招办会同有关单位完成了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形成了《宁夏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目录(2009版)》(以下简称《基层目录》)
现就执行《基层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层目录》是经过我区基本药物(第一批)招标、网上重新确认、补充招标采购的药品,是我区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采购目录,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区根据实际新增的药物
《基层目录》分为三个部分,即:中标药物目录、国家规定不实行招标药物目录和中药饮片
各地可根据需要登陆自治区卫生厅网站(www
cn),查阅或者下载《基层目录》电子版
二、自2010年4月1日起,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申购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申购使用《基层目录》药品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所用药品,根据实际需要全部从《基层目录》中选择申购,实行零差率销售;二、三级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申购使用《基层目录》中的药品,采购比例不低于《基层目录》品种数的90%和80%,销售价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基层目录》
三、各级医疗机构与各配送企业要相互配合,切实做好《基层目录》使用过程中的衔接
已经购进的非《基层目录》药品,可使用到6月底,基层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三级医疗机构继续执行《基层目录》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