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煤矿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其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安全第2页共37页第1页共3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7页生产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及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科技园区、风景区等特殊功能区,下同)管理机构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设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工作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