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办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市、县三级刑事侦查部门二、责任人省市县三级刑事侦查部门实行主要负责人(即省级刑侦部门为总队长、市级刑侦部门为支队长、县级刑侦部门为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副职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办理制度责任人为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一)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办理依据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2、《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3、《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通字[2008]9号)。四、受案范围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是指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侦部门管辖的主要包括妨害公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传授犯罪方法,盗窃、侮辱尸体,伪证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打击报复证人,扰乱法庭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破坏监管秩序,脱逃,劫夺被押解人员,组织越狱,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骗取出境证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售出入境证件,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倒卖文物,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犯罪行为。五、办理程序(一)受案。侦查人员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二)立案。对于已经接受的案件应当审查,并根据审查的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对应当立案的,应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立案决定书》;对不予立案的,应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送达控告人。认为符合立案标准,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连同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同时通知报案人。对于应当追诉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二)》的规定依法予以追诉。(三)强制措施。1、拘传。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拘留。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