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人员对申请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许可机关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许可机构认为有必要可公示或听证许可机关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同意许可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职权范围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办事指南项目内容事项名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事项性质行政许可受理内容申请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办理依据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6);3、《京市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36号)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数量限制不限制申请对象自然人、法人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具有与服务对象、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医疗康复条件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以上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具备从业资格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六)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一)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