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草案)二OO六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独立董事构成第三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四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第五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第六章独立董事的职责第七章公司和独立董事的相互义务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特制定公司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独立董事构成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聘任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五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所规定之情形者;(二)不是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人员及尚未解除市场禁入禁令的人员;(三)非国家在职公务员;(四)具有本制度第四章所要求的独立性;(五)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六)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