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廊坊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加大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力度,确保实现权力运行安全、资金使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杜绝失信企业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或者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部分投资或者财政性融资项目,主要包括:(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财政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五)使用财政贴息的项目
第2页共6页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页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准入,是指在招标代理机构开展项目招标代理前、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前,应当分别进行综合信用评价,以确定是否准其参与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对其基本情况、机构资质、财务指标、市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