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并应当一次缴清;(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保护信用信息的国家安全,目前对提供个人征信应用服务和提供基础数据库服务的征信公司,不得对外资开放或谨慎开放:要求中资占绝对控股地位,或者对外资公司进入我国的数量与业务范围进行限制
同时,为顺应国际化发展趋势,有步骤地允许中资征信公司在国外开展业务,包括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合资机构等,服务我国留学生、外派人员与海外华人
建议注册资本金可以一次性交付50%,并在半年内缴清其余金额
第2页共10页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0页第三章征信业务规则第十四条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
未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采集的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他人也不得向征信机构提供;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开的信息除外
建议增加:1
征信机构征得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可以到国家税务、社保、工商等行政部门采集相关信息,并对该数据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应予以配合(或政府相关部门基础信息数据库应有条件地对个人征信机构开放或共享相关个人信息)
信息主体有权将直接或间接相关、有助于提升个人信用指数与声誉的信息,主动提交、上传给征信机构,并提请所在单位或征信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