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1页【公报案例】建设工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财产侵权案)马艳梅诉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10期)原告:马艳梅,女,40岁,原系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会计,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代理人:马世民、祁汉廷,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七一路
法定代表人:冯生寿,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镁生.陈学忠,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耗梅因与被告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建公司)发生侵权纠纷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趁我丈夫祁占禄病故之机,委任他人管理我和我丈夫共同组建并挂靠在被告名下,但财产独立.经营独立的一支建筑工程队,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所有被侵占的财产,恢复我的经营管理权
被告辩称: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以下简称二处)是本被告下属的一个部门,该部门负责人祁占禄病故后,本被告需要对其进行企业内部结算
原告不是该部门负责人,不能干涉企业的内部结算问题
原告的诉请其实是遗产继承问题,必须等到企业内部结算后才能解决对原告的继承权,本被告从未进行过干预,不存在侵权的事实
原告只是一个普通公民,本来就没有经营管理权,谈不上恢复经营管理权
原告起诉侵权是起诉案由不当;诉请恢复经营管理权,是诉讼主体不当
因此,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马艳梅与其丈夫祁占禄组建的一支建筑工程队,1998年5月挂靠到被告东建公司名下,成为东建公司二处,祁占禄主管二处事务,马艳梅担任二处会计
1998年6月17日,被告东建公司任命祁占禄为东建公司副经理兼二处主任
同年,祁占禄以东建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建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