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我国审判监督制度浅析法院实行审判监督,其目的无非在于通过对审判组织审判权的监督和控制,保证审判活动依法进行,防止或纠正错误裁判,确保司法公正,要实现这一目的,就要求审判监督制度本身科学合理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下面就现行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应注意的事项等方面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法院内部审判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依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裁判进行监督
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2、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非程序性的监督
即上级法院主动介入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实行案件报告制度和督办制度
3、庭长、主管院长对具体案件的监督
主要是案件的汇报和审批制度
4、审判委员会的监督
5、以立审分开、审监分开的形式实行各部门之间的监督
6、实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
二、现行审判监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缺陷1、注重事后的检查、纠正和追究,缺乏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合理、有效的控制
对已结案件进行质量检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裁判、对违法审判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这都是错误裁判生效以后或不良后果造成以后才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这种补救措施并不足以消除已经造成的不良影响
而且,这些措施在有效性和贯彻落实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
2、监督的行政化特征十分明显,不符合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以非法定程序的形式进行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必须执行,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对审判组织就具体案件提出的处理意见,审判组织必须执行,这是一种基于级别、职务上的高低而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