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上)关键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从参加人第三方被告交互诉讼内容提要: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具体改革方案的设计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推进,应是引进大陆法系的从参加制度时,保障从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同时赋予从参加人一次性纠纷解决的选择权;而引进关国的第三方被告制度时,则需要为第三人提供更有力的保护措施
此外,还应增设交互诉讼制度,重新界定第三人的范围,将可以作为本诉共同被告的人从第三人中分离出去
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理论界及实务界要求对其改革的呼声很高
据笔者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公开发表的相关论文就有200余篇
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这些论文中虽不乏闪光之处,但总的看来,却长期没有实质性的突破,也很难为即将进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提供一个成熟的方案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研究者的重点多集中在现行制度弊端的剖析、国外相关制度的一般性介绍,以及改革主张的提出方面,而对域外制度所体现的价值、制度增设的具体方案、改革中的难点及其解决则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
为此,笔者拟在学界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就上述问题加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我国无独立请求权制度之概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这一条款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地位及其参加诉讼的方式
根据该规定,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合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