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单位(盖章):政府采购询价报价清单采购编号:NBZFCG2010119X采购项目:宁波市公安局“监控摄像机设备”项目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2010.6.28报价须知各投标商:根据《政府采购法》、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市采购办核准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决定对宁波市公安局“监控摄像机设备”项目实行公开询价采购。为顺利实施本次政府采购,请各供应商仔细阅读本“报价须知”和“采购货物报价清单”。一、报价单投送时间:2010年7月6日下午2:00前以密封方式送达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904室(海曙区苍水街79号机电大厦9楼、维科集团对面),逾期送达的恕不接受。二、参加报价的供应商须认真阅读《政府采购报价清单》中的全部内容。采购要求仅供参考,必须在“投标响应”栏对所报价内容的详细配置、型号、数量明确填报;与采购要求相同的也必须填写明确,有偏离的需加以说明;所报内容有涂改的,须加盖公章;每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视为废标。三、报价单均须写明交货期,并写明报价小计、合计。四、投标报价单按原件规定格式填报并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为废标。五、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必须以书面形式承诺优惠条件和售后服务,对未作出书面售后服务承诺和未盖章的,将视为废标。六、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投标时须交纳5000元的投标保证金(支票、汇票)。如供应商在开标后撤标的或供应商中标后未履约的,投标保证金全额作为违约赔偿金将被没收。七、投标书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投标书有效期应满足60天,不足的视为无效投标。八、合同签定:自《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由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严格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规定签定合同;中标供应商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规格、型号及技术指标提供货物。九、供应商中标后,采购方可对货物在数量上有少量变动(上述货物是指中标的货物),但不超过中标总价的10%。十、验收及付款方式:卖方不得擅自拆封原厂商包装,卖方送货至使用单位现场后,须在使用单位监督之下现场拆封、并由卖方安装调试后,由使用单位组织专家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付款条件由投标商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付款流程按以下执行:使用单位收取发票后,在宁波市财税网(www.nbcs.gov.cn)“表格下载”处下载〈宁波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情况表〉,写明验收情况,并签字及加盖单位印章;按合同规定付款,属单位自筹资金的,由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直接向中标商支付货款;属财政预算内和专户资金的,由市财政国库部门(市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支付。}十一、本招标项目不收取中标服务费。十二、市政府采购中心在评标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情况在“宁波市人民政府网(www.nb.gov.cn)或宁波政府采购网(www.nbzfcg.cn)以公告形式通知各供应商,未中标的供应商在中标结果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市政府采购中心无息退回投标保证金。十三、报价单的组成:政府采购报价清单封面投标函(附件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安防资质证书复印件等(加盖公章);采购货物报价清单;售后服务承诺(必须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供应商应提供投标产品的详细技术参数、图片(如有)及相关的说明材料供评委评标,提供不完整、说明不详细等而无法确定所投产品技术性能影响评标的后果自付。十四、投标书资料(含附件资料)、资质证明材料等由投标商自行组织。十五、招标人情况: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苍水街79号机电大厦9楼;邮编:315000联系人:郑先生电话:0574-87283680传真:0574-87282586开户行:宁波银行天源支行帐号:82360120111015009十六、成交原则:1、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保证;2、根据设备技术满足情况、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资质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以得分最高者为预中标单位(详见评委打分表)。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2010年6月28日采购货物报价清单政府采购编号:NBZFCG2010119X采购项目品牌采购要求(仅供参考)投标响应数量单价总价交货期型号及技术指标型号及技术指标彩色半球摄像机松下WV—CF294详见技术指标(附后)70台彩色转黑白枪式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