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单位(盖章):政府采购询价报价清单采购编号:NBZFCG2010119X采购项目:宁波市公安局“监控摄像机设备”项目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2010
28报价须知各投标商:根据《政府采购法》、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市采购办核准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决定对宁波市公安局“监控摄像机设备”项目实行公开询价采购
为顺利实施本次政府采购,请各供应商仔细阅读本“报价须知”和“采购货物报价清单”
一、报价单投送时间:2010年7月6日下午2:00前以密封方式送达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904室(海曙区苍水街79号机电大厦9楼、维科集团对面),逾期送达的恕不接受
二、参加报价的供应商须认真阅读《政府采购报价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采购要求仅供参考,必须在“投标响应”栏对所报价内容的详细配置、型号、数量明确填报;与采购要求相同的也必须填写明确,有偏离的需加以说明;所报内容有涂改的,须加盖公章;每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视为废标
三、报价单均须写明交货期,并写明报价小计、合计
四、投标报价单按原件规定格式填报并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为废标
五、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必须以书面形式承诺优惠条件和售后服务,对未作出书面售后服务承诺和未盖章的,将视为废标
六、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投标时须交纳5000元的投标保证金(支票、汇票)
如供应商在开标后撤标的或供应商中标后未履约的,投标保证金全额作为违约赔偿金将被没收
七、投标书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投标书有效期应满足60天,不足的视为无效投标
八、合同签定:自《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由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严格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规定签定合同;中标供应商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规格、型号及技术指标提供货物
九、供应商中标后,采购方可对货物在数量上有少量变动(上述货物是指中标的货物),但不超过中标总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