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局令第22号)2004年10月18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于2000年4月29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OOO年五月二十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管理,强化企业质量控制,保证病患者的人身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准产注册企业的审查及对企业的定期审查
下列情况可视同已通过企业质量体系考核:(一)企业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质量认证机构颁发的GB/T19001和YY/T0287(或GB/T19002和YY/T0288)标准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二)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其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三)已实施产品安全认证,企业持有的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第三条申请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组织考核
国家规定的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
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并公布
质量体系的考核,可委托下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质量体系考核结果由委托方负责
第四条企业在申请产品准产注册前,应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书》(见附件1),向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
国家规定的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提出质量体系考核申请的同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被考核产品的《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其它产品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提出质量体系考核申请前,应按《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见附件1的附表)进行自查,填写自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