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县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着力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减轻高额费用患者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卫计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指导方案(2016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与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府主导、专业承办、政策联动”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县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最低不少于50%;通过紧密衔接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及医疗救助等制度,有效减少参合大病患者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二、承办机构与筹资标准(一)确定承办商业保险公司
2016年综合考虑商业保险公司管理承办能力、医疗管控能力、信息系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人均筹资标准、盈利率、承办连续性等因素,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本县新农合大病保险,并与之签订2016年度承办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有效期1年
(二)确定人均筹资标准
2016年新农合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25元
(三)确定盈利率
遵循“保本微利”原则,新农合大病保险盈利率执行2%
三、基金管理(一)基金用途
大病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比例支付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支付大病保险合同约定的商业保险机构合理盈利
(二)基金账户
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设立收入账户和赔付支出账户,大病保险业务须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每季度首月5日前,商业保险公司应按第1页共6页规定内容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报送上季度新农合大病保险理赔情况
(三)基金拨付
新农合大病保险合同约定额(人均筹资标准25元*参合人数),由县财政部门按季度从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