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制度第一章公证与公证法一、公证制度概述1、概念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特征(1)公证是由专门机构和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2)公证证明活动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
(4)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
(5)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6)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3、地位公证制度是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基本功能是统一行使国家司法证明权,通过公证证明活动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正常的经济、民事流转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
4、任务一是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办理经济合同、股票、招标、拍卖、提存、公司章程、法人资格、保全证据、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公证;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三是为对外开放保驾护航,促进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组织、海外侨胞和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5、作用(1)引导服务功能帮助、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制止违法行为,防微杜渐,促进法律义务的正确履行
(公证履约90%以上,未公证履约70%左右)公证机构通过证前证后服务,将执法中接触的大量信息和发现的问题,以法律建议的形式反馈给立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