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建设项目及考评奖惩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入实施项目推进战略的意见》,使我县重点建设项目编报程序、建设程序、资金管理、督查稽查和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和省、市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项目总投资在万元以上,且能够形成固定资产,经县委、县政府列为当年重点投资建设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资金,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企业和个人自筹资金,并列为县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县重点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
建设、国土、环保、水利、交通、经委、财政、监察、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项目管理职能
第五条列为当年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不论是国家投资,还是企业投资,都要实行“五个一”工作责任制
即每个项目“确定一名县级领导主抓,指定一个县直部门主办,组建一套班子跟踪服务,遇到问题由一把手解决,解决问题一步到位
”第二章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第六条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导向和投资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编报重点建设项目
列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获得批准;2、项目投资基本落实;3、已完成法定建设程序;第1页共8页4、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第七条每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由县发改委汇总筛选,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第三章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月报制第八条实行重点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列为县重点建设的项目,各行政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组建项目法人机构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质量负有终身责任,对工程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资产经营、债务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