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污染管治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防止水质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按照饮用水源保护管理要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各水源地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另行下文),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环保局对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安监局、卫生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用事业局等管理部门及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饮用水源保护第六条为提高饮用水源水质,保障生活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县政府依法对相应的水域和陆域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实施分级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七条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污染防治由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督管理
第八条环保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置界碑,明确各级保护区地理界线
供水单位应在一级保护区内取水口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
第1页共5页第九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废水、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