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信托华惠133号•东和冉家坝广场项目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信托”)发挥信托作为金融工具的优势,为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集合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获取稳定收益的需求,设计了风险适中、收益较高的信托产品,特制定本信托计划
一、信托计划名称新华信托华惠133号•东和冉家坝广场项目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投资于项目公司股权、向其发放委托贷款、获取收益后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三、信托类别(一)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但受益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后,本信托即为他益信托
四、信托计划规模(一)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22,000-120,000万元(可分期推介,分期到期,且信托计划(第一期)募集信托资金规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20,000万元,最低不低于人民币22,000万元)
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和何时募集信托计划各期
信托计划各期募集资金之和不超过120,000万元
(二)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的价格1为人民币1元
(三)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有期数认购信托计划金额300万元(不含)以下的自然人委托人之和不超过50人,机构委托人数量不限
五、信托计划的期限本信托计划自信托计划(第一期)生效之日起至信托计划最后一期结束时止,每期信托计划期限2年,自信托计划各期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信托计划中信托资金期限为2年,信托计划每期满1
5年后可提前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