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文件南政发〔2008〕36号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十二日—1—嘉兴市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镇两级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包括区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下同)融资以及向上争取(含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主要用于下列领域的项目:(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2—(四)其他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和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