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学校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
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方便师生员工生活,根据《河北省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人员”是指无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来本校务工或暂住的人口
包括:校内部门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来校从事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人员;来校从事建筑业的施工人员;来校从事校园绿化的护林人员;其他需要纳入外来人口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对外来人员应坚持严格管理、加强服务、依法保护的方针,遵循管理与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外来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五条外来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管理第六条对外来人员的日常管理,按照“谁用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部门实施具体管理
用人部门应负责审查外来人员的基本情况,督促办理相关证件,建立外来人员管理档案;进行法律知识、学校规章制度、劳动生产安全及操作规程、卫生防疫与计划生育等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的组织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人事、保卫、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会同用工部门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
人事部门应当做好全校临时用工的计划,规范劳动合同的法律文本及劳动报酬等;保卫部门应当做好对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爱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做好对外来人员的卫生防疫及计划生育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用工部门需招聘外来务工人员,应根据本部门具体工作岗位要求和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通过正常渠道规范招聘
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部门,应当遵守政府有关使用外来务工人员行业、工种的规定(特殊工种需持证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