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我院的教育教学质量,建立院教学委员会。第二条教学委员会是本院教学工作的咨询、评议和督导机构,在院党委和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第三条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从具有较好政治素质、热心教学改革、有较高学术水平、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教学骨干、退休老教师中选任,由院长提名,院党委会研究,院长聘任。第四条教学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职责第五条对本院教学质量的现状、教学改革的思路以及重大的教学措施进行研讨,并向院长提出建议。第六条了解本院教师课程教学质量及各个教学环节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意见或建议,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第七条协助各教研室开展教学研讨活动,提高教学质量。第八条对本院的教改项目进行评估、鉴定。第九条对本院的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条对申报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考核并提出评价意见。第十一条参与教学计划的修订。工作程序第十二条教学委员会的工作列入本院教学工作计划,按计划开展活动。第十三条教学委员会的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第十四条教学委员会的工作实行写实制度,其成员视其工第1页共2页作量发给一定津贴。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