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凤林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2012-2013试行)根据《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考评指导意见(试行)》(鲁教人字[2009]4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威政办发[2009]130号)、《威海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威教发[2010]29号)精神,依据《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经技区教发[2010]6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实施范围凤林学校在岗在编人员。二、考核分配原则坚持“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的原则,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行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坚持“科学合理”原则,依据标准按档分配。三、考核形式(一)副校长和中层领导的考核分配:副校长和中层领导由教育局按照全区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1.3倍的标准和学校的领导职数核算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分配至学校,再由学校依据《凤林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考核细则(试用)》进行考核和分配。(二)班主任津贴分配:按照每月每班200元的标准设立班主任津贴。根据教育局核定的津贴总量,再由学校依据《凤林学校班主任量化考核方法(试用)》对班主任工作进行考核,根据结果分档发放。(三)教职工的考核分配:根据教育局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再由学校依据《凤林学校教职工考核评估办法(试用)》进行考核和分档发放。考核按学期进行,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局备案,并按学期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四)校医的考核分配:根据教育局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作总量,再由学校依据《凤林学校校医考核细则(试用)》进行考核分配。四、考核内容教职工奖励性绩效考核分教师、医务工作人员两个层面,参照鲁教人字[2009]4号文件、《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经技区教发[2010]60号),按照上述各考核细则进行考核。五、考核方法考核要全面、客观、公正地对教师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细则的制定要做到: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要充分听取年级组、学科组、任教学生、家长及社区的意见,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最终由学校考核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考核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组成,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教职工民主推选,经教职工大会通过产生,其中教师代表比例不低于60%。(委员会人员名单见附件)考核方法要严格按照上述各考核细则进行,要充分发扬民主,要公开透明,设立考核办公室,随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质询。六、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分类分档发放。(一)中层以上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两档,档差为每月30元分配发放。(二)班主任根据同级部班级量化考核成绩降序名次划分为三档。中学:6个班按照2:2:2分档,7个班按照2:3:2分档;小学:5个班按照2:1:2分档(档差为每月20元)。(三)教师根据考核成绩降序名次划分为三档,前30%的为A档,中40%为B档,后30%为C档,(档差为每月30元)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四)校医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取教师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80%。七、有关规定(一)考核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确定为不合格:职业道德考核低于60%的;不能完成教学任务的;因以非法方式遭到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因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从事有偿家教以及其他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等违规违纪行为被处分的;违法犯罪的。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本考核期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次考核期不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二)考核期内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事假累计过1个月、经组织批准脱产学习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以及其他不在岗人员,不参与绩效考核,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三)考核对象年满男55周岁,女50周岁或因年龄或身体原因不能从事领导职务的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全体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发放(按B档发放,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