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10〕11号关于印发《池州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池州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池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系、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池州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的文件《池州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池州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池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1.《池州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2.《池州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3.《池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附件1:池州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开展正常的教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活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所需的各种物质条件,是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的仪器设备均为学院的资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院、系二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称国资处)与教务处是池州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机构。分工情况是:国资处代表学院对国有资产行使占有权、管理权、转让权和处置权;教务处实验设备管理科负责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维修。学院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副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第三条学院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学院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的申请、论证、审批、招标、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报废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提倡和1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第四条学院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院。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或退换。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第五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单价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价虽不足500元但总价在5000元以上的、独立使用、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均为固定资产,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第六条单价不足8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和单价不足500元且总价在50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为低值仪器设备,不列为固定资产,由各使用单位建帐、造册登记,其中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如收录机、照相机、计算器、万用表、电风扇等)更要加强管理,各单位每年末向教务处、国资处和财务处报总台数和总金额,以备案待查。第七条凡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仪器设备,不论是自制、外单位捐赠,还是调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都必须建帐、建卡,资产管理科设一级分类总账和分户帐,实验设备科设二级分类总账和分户帐,系设流水账和分户设备明细账,实验室设明细账和卡片。第八条各单位新购(包括调拨、赠送、自制等)的仪器设备,经验2收合格后,根据仪器设备的有关数据、发票、说明书等资料,正确填写卡片三张,资产管理科保存白色卡,实验设备科保存红色卡,实验室保存蓝色卡。所要填写的项目必须准确、规范和不得缺项,交本单位管理人员核查并填写报增单,实验设备科审查合格后,到资产管理科办理报增手续,上述手续不全者,财务处不予报销。第九条仪器设备以原始价值入账。仪器设备的原始价值,是指在投入使用之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税金和安装费等的费用。因增购辅助设备或加工改制而增加了辅助设备的数量或提高了质量,按原有设备账面原值减去改装、改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装、改建所发生的支出计价。新增加的辅助设备,按主机编号填写报增单和卡片,办理报增手续。第十条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核对,保持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的帐、卡、物相一致,每年年末由各单位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