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与外协件质量保证协议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目录1、总则2、定义3、质量基本要求4、零部件开发5、质量验证6、不合格品处理7、质量考核及细则8、保用期、“三包”服务及售后索赔9、质量保证金预留约定10、其他约定11、质量问题争议12、质量负责人及联系人13、协议生效及其它1/191总则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为进一步明确甲方对乙方的质量要求与目标,双方本着“质量第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不断提高,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1.1双方共同遵守的依据1.1.1双方签订的相关技术开发协议、开发商务合同、生产件采购合同等;1.1.2甲方根据约定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图纸(或数模)、技术标准、品质基准书、检查基准书(检查成绩书)或其它技术文件;1.1.3经甲方盖章确认的由乙方编制的图纸(或数模)、技术标准、检查基准书或其它技术文件;1.1.4产品生产和销售所涉及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它适用标准或认证法规;1.1.5产品生产和销售所涉及到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政府条例。2定义2.1批量不良品:当日生产时,同一种零部件同一质量问题出现五件(含五件)以上不合格品。2.2虚拟停线:因乙方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当日产量减产。2.3补装:因缺装乙方零部件影响甲方整车交付但未造成甲方停线。2.4质量保证期:指装有乙方产品的车辆交付给终端用户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有发票的,交付时间是指甲方或甲方经销商向终端用户开具发票之日),具体零件的质保期限详见本协议附件1质保期限标准,以先到者为准。2.50公里PPM值=售出前不合格品数/售出前投料数X100万2.63MIS(PPM)=当月生产并销售3个月内车辆的零部件故障数/当月生产并销售3个月装车件数×10000002.76MIS(PPM)=当月生产并销售3个月内车辆的零部件故障数/当月生产并销售3个月装车件数×10000003质量基本要求3.1质量保证体系要求3.1.1乙方须按IATF16949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等效标准)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第三2/19方认证(或等同认证),并对质量体系进行维护、改善,保证质量体系持续有效,乙方须积极采取措施,达到甲方质量要求。当新增或变更认证证书或证书信息内容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最新所获认证证书扫描件以便甲方备案。如乙方暂未通过IATF16949第三方认证(或等同认证),需经甲方同意,并向甲方提供认证计划,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供货资格,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3.1.2乙方必须确保提供给甲方的产品通过车辆销售区域的法律或法规认证,取得相应证书或报告,并需持续持有有效的证书。3.2乙方有义务和责任提供满足甲方所有合理要求的产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或抵消所供产品的质保责任,亦不得以甲方未支付货款为由拒绝履行质保义务。3.3标识、包装和储运3.3.1乙方应按甲方所要求的汽车零部件标识规定进行产品永久标识和批次追溯标识,无法在单独产品上实施的豁免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技术和SQE认可。乙方须在自己的采购和制造各工序过程中做好逐级可追溯,必要的标识和记录,以便在发生质量问题后实现限定范围的可追溯。对于甲方要求在产品上贴条形码的,须按要求实施条形码管理。没有标识或标识不符合甲方要求,按不合格品处理。甲方认为使用了乙方产品致使质量事故发生的,无论该产品上有无乙方标识,如乙方认为该产品非其制造的,均由乙方承担举证责任。3.3.2乙方负责设计针对不同零部件/总成的专用包装箱,乙方应满足甲方零部件物流包装相关管理规范。3.4产品提交3.4.1乙方首次向甲方提交产品样件时,须同时提交甲方要求的产品的检/试验报告。涉及安全性或有法规要求的产品和材料,必须向甲方提交国家权威机构或甲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3.4.2乙方在批量供货时,所供的每批产品应附有检(测)验报告、合格标识或产品合格证等。且产品质量不能低于甲、乙双方所签订的《试验大纲》、《技术协议》、产品图纸、封样样件(必要时)及相关技术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