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适应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改革,确保我省三级项目经理的平稳过渡,加强对小型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参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型项目管理师,是指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担任施工单位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人员
小型项目管理师承接工程的范围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项目管理师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对全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实施统一监督管1理;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行业的小型项目管理师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项目管理师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小型项目管理师不分专业,证书有效期3年
第六条申领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由个人如实填写《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申请表》(附表1),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受聘企业通过工商注册所在市、县(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向省建管局提交材料
市、县(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省建管局核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
第七条申领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全省统考合格;(二)受聘于一个单位;(三)具有相当于高中以上学历;(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五)有5年以上从事本行业工作经历,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