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须知一、为方便投资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股东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具备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三、发起人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五、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此参考格式
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格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EIJINGADMINISTRATIONFORINDUSTRYANDCOMMERCE(2009年第二版)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发起设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设立方式第六条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第五章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万股第八条公司股份每股金额:元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
2第六章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