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云南省森林管理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经营管理、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将林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林业的投入,确保林业发展规划的实施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保护、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享受比非民族自治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和优惠政策
第四条各级政府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对在植树造林、森林保护、森林管理、林业科研以及林业法制宣传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21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级林业站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六条森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按照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商品林经营管理
县级政府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森林分类区划,逐级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过批准的森林分类区划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生态公益林应当严格管护,不得随意砍伐,并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具体补偿办法由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自留山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对商品林实行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