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问题引发的法律思考副本“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借新还旧贷款是指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全部或全部贷款本息的行为
借新还旧有利于信用社落实债务,同时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完善了担保措施,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弱化了即期贷款风险
本文暂且不论借新还旧的负面作用,仅从在办理借新还旧的手续上隐含的法律风险,谈谈其防范的措施,给一线从事信贷实务的工作人员以启发
三大法律风险不容忽视风险之一:保证担保下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规定有以下两点含义:1、在旧贷没有担保或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新贷的保证人如果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借新还旧,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在旧贷有担保或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新贷的保证人明知是主合同双方在办理借新还旧,由于贷款手续上未注明借新还旧的内容,以致发生诉讼时,如果保证人不承认这一事实,信用社将会在无法举证的情况睛产生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利后果
风险之二:抵押担保下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1、“恶意抵押”的风险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债权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在规定中,由于对“恶意串通”没作进一步解释,“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在原旧贷没有抵押,而办理转贷时以借款人自身的财产设定抵押时如不注意,该抵押行为第1页共3页有可能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撤销
2、因破产而产生的风险
《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