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残疾人优待扶持方案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区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采取有效优惠扶持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负责残疾人工作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及镇(街)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优惠扶持工作
区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优惠扶持残疾人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区政府有关部门及镇(街)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在小城镇建设、异地搬迁和异地扶贫等项目的实施中,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
区政府农业、财政主管部门在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扶贫示范基地建设等扶贫开发项目时,应当重点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倾斜,将其纳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工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区中、小学无条件接收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并优先享受贫困生补助和住校补助
普通高级中学在录取条件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没有丧失学习能力残疾学生适当照顾
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
并放宽残疾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同时学校应酌情减免其学杂费
鼓励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和自学成才,对考取一本以下的大专院校(不包括一本)的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2000~3000元奖励;对考取一本院校的残疾学生一次性给予4000~5000元第1页共8页奖励;对自学成才取得文凭的给予与全日制学校就读残疾学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