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经济开发区管治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矿产资源长处,促进矿业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二条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特成立矿业经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矿业办)
第三条矿业办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全旗的矿产资源开发实行行政管理,并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第四条矿业办对矿山企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服务,并负责矿山企业的社会事务管理及对外协调联络
第五条矿业办行使下列职权:(一)依法制定矿产资源管理的各项行政规章制度,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矿业开发建设中的贯彻执行和旗政府政令的畅通
(二)编制矿业开发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入区项目预审后报有关部门审批立项
(四)配合国土资源、草原监督管理部门对管理矿业经济开发区内草原、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征用进行依法管理
(五)协助入区企业办理各项手续,协调好苏木镇、嘎查、牧民的关系,为入驻企业搞好协调服务
(六)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企业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搞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七)与公安局治安大队配合,维护矿业经济开发区的治安秩序,确保入驻企业员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八)协助入区企业做好员工的培训、劳动纠纷解决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九)旗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入区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要求矿业办协助办理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第1页共3页(二)有权依法独立自主地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三)享受旗人民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
(四)要建立会计、统计报送制度,定期向矿业办、经济、统计、国税、地税报送有关报表,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七条矿产资源开发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展循环经济,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不断提高综合开发、综合利用水平
第八条严格按照矿产开发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引进和分布企业,严禁工艺落后、设备陈旧和污染严重的项目入驻
第九条在矿业经济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