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维护居集体经济组织与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街道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居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居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委会,对涉及居集体财务和资产管理的组织及人员的行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办法为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的原则性规范,凡居集体发生的一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行为均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纪检、监察、财政部门依法对居集体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对于违反此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街道经管部门建立“居三资代理中心”,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居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六条财务收入管理(一)居级所有收入及时缴入“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统一管理
具体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一事一议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及补助收入、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收入
(二)收入一经发生,必须在5日内缴入账户,坚持先收后支,严禁以收抵支
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未入账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所有收入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统一印制的会计委托代理专用收款票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入账
收款票据由居会计领用,每本票据用完后,要将存根及时交街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保管
其中“一事一议”要附有居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
(四)街道“三资”代理中心要经常核查居有关经济往来第1页共16页账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条财务开支审批管理(一)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按年度列支预算,严禁居级负债发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经居民大会(代表会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