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适合性准则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securitiesandfuturescommission以下称“香港证监会”)的数据显示,香港市场上与雷曼有关的金融衍生品金额高达156亿港元,当中约125
7亿港元为“迷你债”,后者的持有者超过3
也就是说差不多每200个香港市民中就有一位中招,他们分别是包括中银(香港)、东亚银行、交通银行、荷兰银行等在内的香港17家银行及三家证券公司的客户
雷曼兄弟公司的破产使得雷曼“迷你债券”的持有者不仅损失了收益,而且本金无归
他们这才发现当初银行职员推荐的所谓“迷你债”并非保本收息的债券,而是一种“有毒”的理财产品;紧接着他们又被告知香港特区政府不会为“迷你债”投资者保底埋单
这些受害者在无奈之余组织了多次大规模投诉活动,抗议银行的不当销售以及政府的失职行为,幻想着金融机构和政府赔偿相应的损失
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kongmonetaryauthority,以下称“香港金管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11月20日,已有高达8706起投诉雷曼“迷你债”的案件进入了金管局的细节确认和个案评估阶段
在雷曼“迷你债券”风波愈演愈烈之际,香港金融管理局开始反思当初允许雷曼“迷你债券”在港发售是否适当,“‘投资者自己负责风险管理’的政策在小投资者购买复杂投资产品的层面上是否恰当”的问题
买者自负原则的检讨一、买者自负原则的变迁“投资者自己负责风险管理”政策的法理基础在于“买者自负”(caveatemptor)这一英美普通法的私法原则
根据该原则,买者在购买商品时对其缺陷应给予充分的注意,自己判断商品的质量及用途,从而自己承担风险
买卖行为将使得双方各获有利益
买方既然会因购入行为而获有利益,也就应当承担其行为不慎而造成的交易损失,也即买者应当对自己所做出的交易决定负责
长期以来,建立在简单商品交易关系基础之上的“买者自负”原则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