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工作意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1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促使企业健全和完善现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内部质量管理责任,逐步建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驻监督员和企业内部实施质量受权人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更有效地规范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公众用药安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特制定《北京市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
一、质量受权人制度及质量受权人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是药品生产企业授权其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对药品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药品生产的规则符合性和质量安全保证性进行内部审核,并由其承担药品放行责任的一项制度
药品质量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全面负责药品生产质量的高级专业管理人员
二、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企业范围北京市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企业暂确定为血液制品、疫苗、生物制品、注射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类等高风险产品,以及基本药物品种生产企业
三、质量受权人的任职条件(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诚实守信;(二)熟悉掌握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和掌握实施药品GMP的有关规定;(三)具有相关专业(药学、医学、化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制剂学、生物学、生物化学、中药学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并具有5年以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四)了解和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在本企业有1年以上技术质量管理实践经验,能独立履行职责;(五)熟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具备指导或监督企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