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简介及机构设置(包括管辖水域范围)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依据主管上级确定的本级海事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对外公布)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外服务承诺四、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2.当事人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3.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4.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海事管理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5.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给予自然人一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十万元以上罚款及吊销船舶、船员证书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以及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6.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7.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8.当事人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二)海事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2.在发生或发现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时,当事人要及时、主动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有接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或检查的义务,如实回答询问。3.当事人在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4.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5.有接受海事部门的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船舶证书、文书、船员证书及其他文书资料的义务。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五、海事管理机构的收费依据(一)国家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三)《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717号)(四)《关于确认交通部1994年公布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务费标准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5〕123号)(五)《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交运发〔1992〕967号)(六)《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七)关于我国已接受《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通知(交通部、交港监字[1980]334号)(八)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1》的通知(节录)([86]厅水监字70号)(九)《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十)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交财发[1997]93号)(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9号)六、其他事项联系方式:联系电话:搜救电话:12395社会监督受理部门:监督电话:电子信箱地址:地址和邮编:本局(处)承诺:为社会监督人员实行严格保密,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反映的情况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署名反映情况的,在接到反映情况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回复。七、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项目内容第一部分通航管理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