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的危機處理-內容整理自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作業參考手冊國小篇」-壹、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定義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定義,依法源的不同而有著不同的敘述,但是,基本的意涵是共通的
性侵害的定義,在經過了《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演繹,有了相當明確的定義;但是性騷擾的定義,因場域及對象的不同,而有些許不同的解釋,以下的說明,分為兩部分,第一部份是性侵害,第二部分是性騷擾
一、性侵害的定義性侵害的定義,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示,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民國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施行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因此,就《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認定之性侵害,應以《刑法》規定為憑
以上《刑法》述及的條文中,皆出自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
此章原名「妨害風化罪」,於民國88年4月增訂修正並更名為「妨害性自主罪」章
此章節之「性交」定義,解釋於刑法的第10條:「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1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性騷擾的定義(一)什麼是性騷擾(sexualharassment)
在此係採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定義:「校園作為教育場所」為主;處理的事件對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的定義,學校係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的定義,學校係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係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