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经贸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上级党委的有关指示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党员交纳党费(一)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1、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2、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3、持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或《流动党员证》的党员,来我校工作学习的在我校交纳党费,去校外工作学习的向接收单位交纳党费;持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在原单位交纳党费;办理保留党籍手续的党员可暂不交纳党费,待恢复党籍后补交;因患病无法正常表达自己意愿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校党委批准可免交党费
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比例:结合我校实际,我校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比例和数额分别如下:1、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比例(1)计算基数按月领取工资的我校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月计算基数为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地方职务补贴的全额和校内津贴的50%相加,扣除应缴的相应比例的个人收入调节税
计算基数中的校内津贴,根据《关于20XX年度校内津贴发放的通知》(沪贸院人【20XX】第1页共5页73号)的规定,分别包括
教师津贴中的科研津贴和课时津贴;研究人员津贴中的科研工作津贴;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津贴中的职级津贴和技术工作津贴;管理人员津贴中的职级津贴和行政工作津贴;学术与教学管理岗位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