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页法官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制度刍议一、法官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表现及危害法官通过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行审判活动,本无可厚非,但由于接触不规范,引发出了一些司法不公的问题,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难点和群众关注的热点
其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官一人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是法官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即单方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三是非办案事由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四是在饭店、舞厅等娱乐场所或法官家中接触、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法官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弊端和危害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第一,违反法律规定
我国《法官法》第30条规定,法官不得有“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
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9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开庭前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法官不规范接触当事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第二,违反公开原则
公开审判是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不仅包括审判活动对社会公开,而且也应包括对双方当事人公开,即一方当事人参与的审判活动,必须同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公开,不允许有隐瞒一方的“秘密活动”
私自、单独、单方会见当事人,是“暗箱操作”,与公开审判的基本原则相悖
第三,违反公正原则
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它要求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公正
私自、单独、单方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一方面使法官对案件形成印象,导致先入为主,庭审走过场,必然影响实体公正;另一方面,使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关系不是等距离,失去中立立场,有亲有疏,必然影响程序公正
第四、容易产生司法腐败现象
事实证明,绝大多数司法腐败现象,如请客送礼、行贿受